芜湖中院首开10万元罚单 惩戒逾期举证者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驳回芜湖某小额贷款公司复议申请,最终维持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逾期举证行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是近年来芜湖法院针对逾期举证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芜湖某小贷公司与尤某某、余某某、尤某、程某、某商务咨询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补充协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产生影响,并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也不属于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证据,该公司不能对其逾期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显然属于逾期提供的证据。
如果对于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滥用诉讼权利,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复议。经安徽省高院复议,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据法官介绍,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履行举证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新《民事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处以罚款的金额,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仅是手段,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构建诚信社会才是根本目的。”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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