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反悔,加刑!

新安晚报 2020-09-07 10:49 大字

本报讯近日,由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芜湖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某甲等诈骗一案,芜湖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对张某甲加刑9个月。

张某甲于2018年初加入以张某乙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在朋友圈发送大量虚假信息,诱骗微信好友在其诈骗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入金、交易,并采用后台控制“杀单”等方式,故意制造被害人因操作失误而导致投资亏损的假象。张某甲作为主犯,先后招募多名被告人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所谓“业务员”。该诈骗犯罪集团骗取4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其中,张某甲组织“业务员”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32万余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鸠江区检察院依法告知张某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张某甲自愿认罪、悔罪,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8月1日,鸠江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12月12日,鸠江区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张某甲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甲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芜湖市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甲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故依法提出抗诉。

7月21日,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张某甲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抗诉及相关出庭意见予以支持,依法撤销一审对张某甲的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上诉人张某甲本已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了从宽处罚,但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得更轻的量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彻底的认罪悔罪,同时在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发挥教育矫治作用等也有重要的价值。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行为,不仅体现出上诉人并非真心悔过,同时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效果和价值大大贬损,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和严肃性。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充分行使抗诉权,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法正确适用。陈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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