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跳单”不付中介费? 民法典明令禁止
本报讯生活中,中介的存在为买卖双方沟通信息、牵线搭桥,掌握独家的买卖信息资源可谓是中介生存之本。“跳单”行为被称为“跳中介”,指的是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民法典对“跳单”行为有何新规定?
8月3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奚正荣结合现实案例,对民法典针对“中介合同”的新规定做出了详细解释。
据介绍,不久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发生了一起房屋买卖中的“跳单”纠纷。家住芜湖经开区的甲想出售自己的房子,便将房源信息交给其所住小区内的中介公司,让中介公司帮其销售。后中介公司介绍了购房者乙与甲认识,洽谈期间,甲却跳过中介公司直接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认为甲的“跳单”行为构成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其损失。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甲赔偿了中介公司的损失。
奚正荣表示:“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文可以说是对‘跳单’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的这一禁止性规定提醒了广大市民,买方、卖方、中介三方的诚信是保证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法律不会支持违反诚信的行为,民法典关于禁止‘跳单’的规定,就是要让违背诚信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全社会形成践诺守信的良好风气。”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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