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伸援手垫付医疗费 为何却闹上了法庭?

大江晚报 2020-08-28 01:49 大字

亲人好友,守望相助,在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渡过难关,本是值得感恩的事,但这样的援助却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8月25日,记者从镜湖区法院了解了这样一起因亲人救助行为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被告王某与被告吴甲是夫妻关系,原告吴乙是被告吴甲的亲姑姑。2016年8月24日,吴甲骑电动车时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吴甲重伤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在吴甲治疗期间,吴甲的婆家与娘家协商,由两家各筹款15万元用于垫付吴甲的医疗费用。因此,作为姑姑的吴乙先后垫付了吴甲医疗费共13万元。

后被告王某作为吴甲的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将交通事故中对方机动车驾驶员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后经执行获偿了99万元,其中就含有医疗费用。2018年8月,原告吴乙获悉被告已领取了赔偿款,却未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于是就以民间借贷为由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原告为吴甲垫付的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系救助性质,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遂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2020年3月19日,原告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庭审中,被告方陈述原告为吴甲垫付的医疗费用系吴甲家人根据双方家庭的约定,履行垫付15万元的承诺,是无偿的,不同意返还。

那么,原告为吴甲垫付13万元的医疗费,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官解释说,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吴甲在医院急需医疗费救治,原告为了让侄女得到及时的治疗,为其垫付了13万元医疗费的行为完全是出于亲人之间的帮助,双方身份关系之间无任何法定扶助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款系原告对吴甲的赠与。现因该赔偿款已由被告方领取。被告在收取赔偿款后拒绝向原告返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其应当返还。

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关于医疗费用部分的诉请,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这场因亲人之间救助所引发的纠纷历经两次诉讼,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画上了一个公平的句号。

承办法官何俊提醒大家,每个人和每个家庭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困难,亲朋好友这时不管是给予金钱帮助还是生活上的照顾,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怀有感恩之心,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更应该偿还与回报,莫让亲朋寒心。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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