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这些细节请留意
高温补贴是劳动者应享有的一项权益
酷暑来袭,高温补贴成了江城劳动者们关心的问题。什么人能领取?补贴金额是多少?遇到侵权怎么办?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咨询了芜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人员。
按省统一标准执行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的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具体数额上,芜湖目前仍延续全省统一的执行标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同时,发放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还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除了这些,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凉棚、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并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部分人群高温天需调岗
需要强调的是,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如绿豆汤、冷饮等充抵。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这部分也不得以钱物替代。
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病变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露天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及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岗位。
另外,如果之后温度继续攀升,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试用期员工也有补贴
高温补贴是劳动者应享有的一项权益。如果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其所在辖区的劳动监察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时,现在芜湖市劳动监察实行三级网格化分布,全市各街道都设有监察点,市民也可以就近反映情况。根据往年的经验,户外工作者和高温车间的厂矿企业工人,是最容易遭受侵权的群体,这部分劳动者尤其需要注意维权。
“天气虽热,但劳动者不可心浮气躁,要理智地依法维权。”市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说,劳动者平时要注意保存一些单据作为凭证。直接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可以确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考勤记录,可证明天气炎热当天该劳动者到岗;工资发放记录,写明了工资的组成,看其中是否有高温补贴这一项。如果市民没有直接证据,监察队伍将进行调查,工友的证言等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高温补贴并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也不应与任何其他福利混淆。还有,即使是试用期员工,只要其作业环境符合发放补贴的规定,也可与在职劳动者享受同等的福利,获得同样数额的高温补贴。
记者 程茜 文 记者 许诚 实习生 缴亦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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