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采购员大吃“回扣”被判刑

大江晚报 2020-07-29 00: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处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童某作为酒店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供应商被告人张某回扣,最终童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法官丁慧芬介绍:2013年10月,被告人童某入职芜湖某酒店。2014年调至采购部,担任采购文员一职,负责处理酒店日常食材采购工作。被告人张某是经营食品调味品销售的个体户,自2014年童某所在酒店开始营业起,张某便向该酒店供应调味品。2016年4月,张某经该酒店厨师介绍,结识了采购部采购文员童某,为了巩固自己的供货商地位,提高自己的供货量,张某提出请童某帮忙多分采购量,承诺按照供货量百分比给童某“返点”,童某表示同意。之后,童某在酒店日常调味品采购工作中,为张某供货提供帮助,张某按照事先约定,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童某“返点”。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张某总计给予童某102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被公安机关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0万元至公安机关。随后,被告人张某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童某退出赃款243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身为酒店采购文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供应商回扣,归个人所有,为其谋取供货优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供货中的竞争优势,给予酒店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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