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未付 未出资股东也担责
本报讯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未付,该公司3名未出资的“名义股东”也被告上法庭,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月20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前不久,芜湖市某花艺公司已经离职的赵某等9名员工将其曾经就职的该公司告上法庭,并将该公司的3名股东许某、汪某和舒某也列为被告。
据镜湖区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陶旻枫介绍,法院受理案件后启动速裁程序,将该9起系列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合并审理,以尽快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赵某等9名原告先后入职某花艺公司,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一直拖欠员工工资未付,致该9名员工离职,现赵某等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另外,该公司的3名股东在认缴出资后一直未实缴出资,故赵某等人要求该公司3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花艺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3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这个案件,法官提醒:“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形成公司独立财产并使其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欠薪不付的情况时,不仅可以向用人单位追讨欠薪,也可以要求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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