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消保委关于支付预付款项的消费警示
当前,消费者在购买装修建材、商品房等金额较大的商品时,经营者往往要求采取先预付部分款项的方式进行支付,并对这部分预付的款项使用“定金”、“订金”、“预付款”等各式各样的名称,许多消费者因不明不同概念的区别,常常作出违背本意的决定,从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亟需对支付预付款项的不同概念从理论及实践角度予以提示。
一、概念辨析
(一)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关于定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如没有其他约定,交付定金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相关案例】
2019年11月,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一件商品,按照该平台发布的规则,消费者需预先支付一笔定金,只要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再支付尾款即可以用较优惠的价格得到这件商品。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却由于自身失误错过了交付尾款的时间,由于不能继续享受优惠价格便放弃了购买。消费者后向经营者提出退回定金,但对方拒绝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预付的定金作出其他约定,则按照一般规则,消费者在未能依约支付商品尾款的情况下,已经构成违约,此时无权再要求退回定金。相反,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经营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照优惠价格提供商品,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
(二)订金
订金,常见于预订酒席、定制家具等消费场合,法律对订金这一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如“交付订金后能否退回”等事项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进行确认。如双方没有约定,收受订金方违约的,要将订金原价返还给对方,但不能要求其依照关于定金的规定双倍返还;交付订金方违约的,需要先承担对方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再返还其余订金。
【相关案例】
2019年10月,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汽车4S店交付了3000元订金订购车辆,约定于9月11日提车,但现已超过一个月时间经营者仍未能交付车辆,消费者提出退回订金,但却未得到处理。本案中,消费者前期所支付的为订金,双方虽未作出其他约定,但经营者在无法如约交车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订金。相反,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消费者在经营者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就主动提出退回订金,则需要先确定经营者是否因履行合同产生了损失,应当在扣除相应损失后再返还其余订金。本案最终经过协商,消费者同意在店内购买其他款式车辆,并不再要求退回订金,双方达成和解。
(三)预付款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款项,交付预付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在履行合同的一部分义务,其不具备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应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给对方并承担对方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若交付预付款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定金、订金、预付款等概念的使用并不像理论上那样规范,一旦发生纠纷,还要对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具体事项进行判断,才能确定究竟适用何种方式进行处理。
【相关案例】
2019年9月,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通过某中介租房,中介要求先交1000元的预付款,并称看房不满意可以退回该预付款。之后消费者因为工作地点变动等原因没有找到合适的房源,便要求中介退回1000元预付款,此时中介却改称此1000元预付款是定金,不予退还,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本案中,消费者提前支付的1000元款项双方已约定为预付款,并明确了看房不满意可以退回。此时,消费者如主张看房不满意要求退回1000元预付款,则中介不能予以拒绝。中介如主张该1000元款项为定金,并因消费者违约不予退回,则必须在之前通过协商变更该款项的性质,否则不能成立。本案经调解,中介最终向消费者退回了1000元。
二、消费警示
(一)款项性质要弄清
由于“定金”、“订金”、“预付款”等概念极易使人混淆,为避免个别经营者利用“文字游戏”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在交易中需要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时,应务必认真核对合同中对该款项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如对款项性质有疑问时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咨询帮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签订合同要慎重
近期建材销售行业中关于预付款方面的投诉较为多发,很多消费者反映经营者在没有对建材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等具体事项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就以可参加店铺优惠活动等为由让消费者预交部分款项,并在发票等凭证上注明所交付款项为“定金”或“订金”,有的甚至直接标注“不予退款”等内容,待消费者之后因各种原因提出退款时,经营者便以消费者违约为由不予处理。针对此类问题,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1.要做到货比三家,应多方比较各店铺的市场信誉、商品价格、款式等是否与自身需求相符,在未确定购买时不要轻信经营者的承诺而盲目付款;
2.在付款前,应认真询问并查看合同文本,明确所交付款项的性质,如果经营者作出了可以无条件退款等口头承诺,则必须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3.保留好购物凭证,对于花色等不方便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事项,应现场拍照进行确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应尽快与经营者协商或向市场监管、消保委等部门进行投诉。
(三)预付式消费要留心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分次或分期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目前,这种方式在芜湖市健身、装修、保健、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领域已普遍存在,但在其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及优惠的同时,也隐含着大量的风险,如一些经营者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有的甚至直接卷款跑路,让消费者蒙受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针对于此,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适度消费,理性办卡,在可办可不办的情况下尽量不办卡,必须要办理时,充值不要过多,时间不要太长,选择小额充值,及时核对卡内余额,尽快消费使用,以降低风险。
2.如果需要办理充值卡,应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较好、诚信度高的商家。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优惠幅度,使用充值卡过程中要及时追踪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签订合同,细化约定,明确合同中涉及退卡的条款,同时要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预付卡的功能、范围、期限、转让、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
4.保存证据,索要票据。注意保留好预付款凭证、服务细则、协议等证据。在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应第一时间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证据,为日后维权提供保障。
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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