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咨询:王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王某是湖北省黄石市人,刘某是芜湖市鸠江区人。2016年4月5日,王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王某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欠款,刘某多次找王某催要,均未果。现刘某准备到法院起诉王某,请问: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是否一定要在湖北省黄石市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湖北省黄石市和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刘某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上述条款。本案中,被告王某住所地在湖北省黄石市,因此湖北省黄石市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如借款人收到款项后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本案中,刘某在借款当天即将5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借款后不归还欠款,刘某应当是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是刘某所在地即芜湖市鸠江区。
综上,本案管辖法院有两个,湖北省黄石市法院和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刘某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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