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货故意“蹭名牌” 当心面临“惩罚性赔偿”

大江晚报 2020-07-03 01:29 大字

还记得本报曾经报道过的芜湖名小吃被山寨、“熊大熊二”被侵权、遍地开花的山寨马可波罗卫浴、难辨真伪的高仿古井贡酒吗?品牌,是产品质量与企业信誉的保证。如今很多知名企业数年辛苦积累打造的名牌,成为一些山寨产品仿造的对象,从“蹭名牌”、打擦边球到如今出现模仿得“惟妙惟肖”、真假难辨的“高仿品”,从无知侵权到故意重复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在损害企业合法利益与消费者权益。民法典来了,对于屡次故意“蹭名牌”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的惩治大招是什么?7月2日,芜湖经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吴杰健,为我们解读民法典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据吴杰健介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更是创新驱动发展最为主要的推动力,越来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力争到2022年,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现象,明显改观维权举证难、周期长等局面。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同样给予了严格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条规定归属于民法典的第七编侵权责任,属于新增加的法律条文,再次表明国家对于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鼓励大众创新,让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心与毅力。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将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人主观意愿扩大为“故意”,以区别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中的“恶意”,降低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意愿标准,能够对更广泛的侵权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给予了权利人更大的法律保护,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作为芜湖市唯一可以受理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芜湖经开区法院一直严格推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特别是2018年2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裁判指引》,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进行了适度拔高,让侵权者付出更高代价;同时,针对明知经营行为涉及大量侵权商品,仍实施、放任或者鼓励,以及侵害他人商标权承担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等恶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开区法院在审理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某某英语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芜湖某某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共计5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根据被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多次侵权等情节严重情况,判决各被告一倍至五倍范围内不等的损害赔偿金额,给侵权者予以沉重打击,让侵权者知敬畏,守法律。

吴杰健表示:“《民法典》增加‘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将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转变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记者 顾娅

新闻推荐

乐乐,谢谢你!

芜湖小丫头乐乐刚刚度过自己7周岁的生日。这个生日,她照例收到了爸爸给她准备的生日礼物——一份当天的家乡报纸《大江晚...

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