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电梯安全 管理条例(系列八)

大江晚报 2020-07-02 01:15 大字

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许可范围、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以及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的项目等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对保障性住房的电梯的采购、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梯安全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的具体制度可以委托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受理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开展电梯安全网格化监管。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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