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大江晚报 2020-06-30 00:32 大字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新法与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比,究竟有哪些变化?为解答群众疑问,增进群众对新法的了解,6月29日上午,镜湖区司法局联合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走进赭山公园法治广场,开展现场普法宣传。

据镜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法》的工作目标从现行规定的“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变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淡化了“改造”的烙印,更加强调修复和恢复正常社会关系。

《社区矫正法》更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首次明确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以及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等。

原先的《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法》不再对“两个八小时”作出规定,且取消了“社区服务”,新增“公益活动”。

据介绍,尊重保障人权与严格管理并不矛盾。《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首次明确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五类社区矫正对象,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首次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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