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亿元的非法集资量刑标准是否太轻了

大江晚报 2020-04-23 00:36 大字

日前大江晚报报道“映山红”非法吸储案,芜湖市有百名老人上当,涉案上亿元。

看过后,心情很沉重,感到痛,五味杂陈,不能自清。自E租宝非法集资案后,媒体天天宣传抵制非法集资,可谓是警钟长鸣。而“映山红”养老项目就是几年前的事,早晚我在南瑞湖边看到有人发广告,拉老人推销,很吸眼球,很诱人。当时我就觉得这事不靠谱。

其实这事怪只能怪自己,总想沾点小便宜,以为是个精明人,想不到精明反被精明误。天上不会掉馅饼,这是永远不会错的道理。因此,不沾便宜没有事,老老实实过好自己的日子。

杨雪伟

非法集资在《刑法》里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具体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差别很大,前者的涉案金额哪怕上亿元,最高只能判10年;后者“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映山红”案件倘若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性,说明办案人员认为嫌疑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很多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受高利息、高回报的诱惑,把辛苦挣了半辈子的钱投入其中,当这笔钱被告知“打水漂”的时候,他们大都认为对方是诈骗,希望对方把牢底坐穿。

然而现实中的非法集资案件存在定性上的难度或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奖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或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以集资诈骗定罪处罚”,但比例究竟是多少、使用多少才算挥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试想,倘若一个涉案金额达数亿元的非法集资活动,让无数人的血汗钱灰飞烟灭,涉案人顶多坐几年牢也就没事了,其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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