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不是儿戏 检察建议促刚性执行

新安晚报 2020-03-23 11:26 大字

本报讯芜湖市鸠江区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院刑事禁止令的相关规定,从事猪肉运输、销售等活动。3月10日,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就该区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监管问题,发送检察建议。

钱某系鸠江区四褐山人,原从事猪肉的销售工作,2016年期间,钱某明知他人使用屠宰生猪产生的猪花油、猪肥泡油、猪糟头肉等“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成猪油,系地沟油,食用对人体有害,仍然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2018年2月,钱某被法院以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向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钱某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其不得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要求。

2020年3月4日,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在得知相关线索后,指派该院刑事执行部门调查核实,经检察官实地调查、阅卷,钱某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规定情况属实。

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专项检察情况,向鸠江区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分别从提高业务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开展法院相关判决执行情况的检查等方面,帮助该机构改正执行监督方式,强化刑事禁止令的执行。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鸠江区检察院,并对照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相应整改。

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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