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违反法院刑事禁止令 鸠江区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
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通讯员 王德生)鸠江区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院刑事禁止令的相关规定,从事猪肉运输、销售等活动,该区社区矫正机构疏于监管。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就该区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监管问题发送检察建议。
据悉,钱某是鸠江区四褐山人,原从事猪肉销售工作,2016年,钱某明知他人使用屠宰生猪产生的猪花油、猪肥泡油、猪糟头肉等“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成猪油,是地沟油,食用对人体有害,仍然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2018年2月,钱某被法院以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向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然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钱某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其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顾念其无其他谋生手段,遂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一直从事食品活动。
3月4日,鸠江区检察院在得知相关线索后,指派该院刑事执行部门调查核实,经检察官实地调查、阅卷,钱某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规定情况属实。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专项检察情况,向鸠江区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鸠江区检察院,并对照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相应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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