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1号)
为维护芜湖市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期芜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芜湖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个体诊所和门诊部一律停止基本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所属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仅提供一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取药。在停诊期间,根据就诊患者具体情况,有序引导患者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就诊。
三、所有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对就诊患者要仔细询问外地居住、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发现可疑患者要严格按照“车动人不动”等疫情防控要求,立即转诊到开设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同时,各二级以上医院要保障对其他患者和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服务。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基层家医便函〔2020〕2号),规范慢性病患者诊疗服务。
五、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六、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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