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告
下列单位或个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擅自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停业手续或因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上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及其持证人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请上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前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依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特此公告。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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