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日报 2020-02-11 01:28 大字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降低疫情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影响,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精神,现就调整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皖事通APP、支付宝APP线上办理缴存、支取、查询相关业务。

二、减轻缴存企业负担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待疫情结束后补缴,因疫情造成的延期缴存,不超过三个月的,可视为正常缴存,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受疫情影响,已开通按月划转或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职工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三、纳入大病提取范围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四、减免贷款逾期利息

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暂不转逾期、不计收罚息且不影响个人征信。

上述相关临时调整事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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