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废弃口罩收运处置工作的通告 (第5号)

芜湖日报 2020-01-31 02:22 大字

为进一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止废弃口罩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现就规范口罩收运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及时设置专用容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立即安排部署,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在原有垃圾收集站(点)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容器上标注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专用),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容器设置工作1月30日前完成。

二、积极引导规范投放。要积极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宣传废弃口罩的分类投放要求,引导市民规范投放。鼓励居民将废弃口罩消毒并进行简易破损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

其中,居家医学观察或观察者(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使用过的口罩,先使用5%的84消毒液(按照1:99配比)喷洒消毒后,再丢至专用容器内。普通居民使用过的口罩,可直接投放至专用容器内。医疗机构及周边,可按医废管理规范协调相应管理部门落实采取医废容器收集。投放后应及时洗手。

三、定时有效清运消杀。一是加强生活垃圾清运消杀,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二是加强垃圾容器每日消杀,特别是加强废弃口罩专用容器、垃圾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厂、公共场所等消杀工作;三是加强垃圾运输车消杀,垃圾运输车必须密闭,在垃圾中转处理后要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消杀。废弃口罩专用容器、垃圾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公共场所及垃圾焚烧厂等消杀工作由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每天消杀不少于两次。

四、强化分类规范处置。医疗机构收集的废弃口罩,按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新型肺炎定点医院收集的废弃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其他区域收集的废弃口罩,作为“其他垃圾”类别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对于疑似患有传染病的民众,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交给相应工作人员,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普通人因风险较低,使用过的口罩可以作为“其他垃圾”类别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

五、做好作业人员防护。从事收集、转运、处理的一线环卫工作人员及垃圾处理厂现场工作人员按要求务必佩戴口罩和手套,切实做好自身防护措施(见附件)。

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附件:

收运处置废弃口罩作业防护措施

一、穿长袖(袖口可收扎或紧口)、有防雨帽(帽口可收扎)的防雨工作服,配备足够数量(不小于两套)供轮换使用。

二、穿尺寸合适的长筒胶鞋。

三、佩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抗化学和生物伤害的防护手套(可重复使用),防护手套应配备足够数量(不小于两套)供轮换使用。

四、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至少两层)或N95口罩,一次性口罩最长4小时更换一次,或被水汽浸湿失去防护效果时应及时更换。

五、佩带尺寸合适的防护眼镜(医用防护眼镜或化学防护眼罩)。

六、对可重复使用的工作服、胶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物品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七、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清洗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等,按说明书使用。

八、配备洗手液,勤洗手、充分洗、洗干净,注意个人卫生。

九、一次性防护用品使用过后,弃置于垃圾车中一并运送到垃圾焚烧厂处理。

十、作业完成后,对垃圾收集容器、收运车辆及装载工具等进行冲洗、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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