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销售合同为何不能按时提车?

大江晚报 2020-01-07 06:08 大字

本报讯市民于女士日前通过本报新闻热线3838110反映,其丈夫于2019年12月18日与芜湖市一家销售沃尔沃的汽车贸易公司签了整车销售合同,但是到了合同期限后,他们却提不到车。记者对此事进行了了解。

于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准备买新车回老家过年,2019年12月18日当天,她丈夫徐先生在该公司选中了一款沃尔沃贻贝蓝色智远型轿车。在其提供的整车合同上,记者看到车价为30.8万元人民币,约定的提车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在签订之日徐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3万元人民币预付款。

于女士还说,他们买新车是为了开车回老家过年,所以旧车也在签订合同后卖了,没想到会提不到车,这一结果给她和家人造成不小的困扰。她认为,这是这家公司玩花招而已,“一方面他们和我们签了合同后充销量,另外就是春节前不少汽车涨价,我买的这款车涨了不少,他们为了多挣钱自然不愿这时候卖给我们,而是节后价格降了再给我们车。”

对于该汽车销售公司不能履约的结果,于女士很恼火,反复与对方交涉也没有如愿,“他们的销售合同是格式合同,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没有保护。”记者仔细看该合同发现,在违约责任条款写着,“因厂家改变整车市场零售价格、改变车型配置等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将重新协商合同细节,也可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都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上述改变不影响合同车辆实际使用的,则任意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于女士说,“你看看这样的条款怎么能约束销售企业重视消费者权益。”

对此,记者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有关工作人员对记者予以了解释。他说,于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当日去签了销售合同时,是有车的,但是随后于女士要求更改颜色,结果就这一段时间耽搁后,不但她所希望的黑色车型没有,原来的蓝色车型也被其他店调走了。对于于女士所说的该公司是为了在节前涨价时卖高价一说,该工作人员予以否认,“如果她要看我们的订单记录我们完全可以提供,有生意怎么会不做啊。”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我们提出了3种解决方案,第一是解除合同我们退预付款,第二是他们可以另选车型,更高配或更低配均可,第三就是到节后有车提供时再来提车,如果他们当时没有因为要求改变颜色耽搁的话,完全能按时提车的。”

对此,记者又与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于女士已做过投诉,已转交到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处理。记者与该科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双方所签合同不能认定为霸王条款,没有什么问题,在调解中他听取了双方陈述后也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故意不卖车给徐先生夫妇,考虑到徐先生夫妇卖了旧车回老家不便,他还劝导该公司承担对方到老家往返高铁票,“遗憾的是于女士不认同,我们没有强制力,如果于女士不接受我们调解结果,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毕竟要过年了,我希望他们不要为意外的情况影响过春节的心情。”

就在1月3日晚,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再次协商,双方同意退款解除合同。1月5日,于女士告诉记者,预付款已退,“不过我还是不开心,对于这样的企业,我不认同。”记者也咨询了业内人士,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件涉事公司故意不卖车给消费者,但是在汽车销售市场的确有这样的情形,春节前一些品牌或车型走俏,汽车销售企业会利用行情抬价加价,以种种理由不按原价给消费者提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他表示,对此消费者要多留心眼,找懂行的人选车签合同,比如在该事件合同内用的“订”而没有提及“定”金,否则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合同法违约的话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了。

记者 吴敏 实习生 张俊芳 付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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