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凤英之子诉吴琼等人格权纠纷案
2018年,芜湖市艺术剧院为参加第八届中国黄梅戏艺术节,与当代著名黄梅戏演员吴琼合作在芜公开复排演出舞台剧《严凤英》。已故著名黄梅戏表演艺术家严凤英之子王小英、王小亚认为该演出侵害严凤英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遂诉至法院。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严凤英作为我国杰出黄梅戏表演艺术家,属于社会公众人物范畴,对其隐私保护应遵循合理限制原则。该演出旨在向广大戏剧爱好者传播、颂扬严凤英舍弃小爱,一心追逐黄梅戏艺术大爱的光辉事迹与精神,展现严凤英对黄梅戏发展为全国五大戏曲剧种的杰出贡献,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严凤英姓名、肖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认定该演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王小英、王小亚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守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与发展的典型案例。“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黄梅戏是中国五大剧种之一,2006年入选第一批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芜湖法院通过合理划定已故文化名人题材作品创作法律边界,鼓励优秀文化作品创作与传播,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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