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李冰等41人电信诈骗案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冰出资成立公司,负责公司的发展与运营。为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5月,被告人李冰、李芳购买了一套自带控制盈亏功能的平台投资交易软件,搭建“精金矿”“比特币”等虚拟投资项目交易平台。由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扮演“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引诱被害人到虚拟投资平台投资。随后,通过故意提供反向行情以及后台人为操纵行情功能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在平台投资亏损,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被告人李冰、李芳发展陈某经营的公司作为诈骗平台的运营中心,并由被告人叶林伟等人合伙经营的公司作为平台代理商,形成上下关联的诈骗犯罪集团,共计诈骗526万余元。2019年12月,市中院二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依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人搭建虚拟网上投资平台,利用业务员及代理商扮演“高富帅”“白富美”,诱骗客户投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和后台操控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芜湖法院坚持依法严惩与追赃挽损并重,在对诈骗犯罪分子予以严惩的同时,加大赃款追缴力度,促使首犯李冰退赃450万元,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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