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涛等31人涉黑案
2017年4月以来,以被告人江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采用欺诈、威胁方法私自收取贷前高额费用,并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变卖房产、远走他乡、妻离子散、债台高筑的严重后果。该组织共向254名被害人放贷,放贷名义资金累计793.6万元,获利127万余元。2018年12月,镜湖区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江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江涛等18人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套路贷”涉黑案,入选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大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人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利用“套路贷”犯罪手段,依仗组织势力,侵害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芜湖法院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对黑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坚决依法从严从重、除恶务尽,有力打击“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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