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压死自己”能要求保险理赔吗? 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大江晚报 2019-12-11 13:50 大字

本报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驾驶机动车的市民越来越多,同时各种交通事故也日益频发。如果驾驶员开着机动车,被自己车辆碾压造成人身伤亡,该不该算交强险等保险的理赔范围呢?日前,发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一起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7月16日,张某某开着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途中被甩出车外,随即又被拖拉机的车头压在车下,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拒绝。随后,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等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张某某是车上人员,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不在第三者险的理赔范畴,不能要求自己赔偿自己。近日,审理此案的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对此,中国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该公司也曾遇到过驾驶员被自己车辆撞击而要求理赔的诉求,但均未赔付。

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认为,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各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分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来认定实践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问题。

当实际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因自身过失(如未拉紧手刹、溜车或车辆未熄火)被车辆碾压致伤或致死的,此时,驾驶人对机动车具有实际的控制力,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所以,实际驾驶人不能转换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正常下车的车上人员对机动车危险不具有任何控制能力,他们与通常的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应当将此类人员纳入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的范围。

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成第三者的问题,该人员仍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王刚律师表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芜中法第39号文件与上述最高院观点基本一致,只是在正常下车人员处细化了 “如下车休息,下车引导车辆”等情形。“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界定‘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如果现实中遇到驾驶人被自己车辆撞击、碾压伤亡起诉到法院要求理赔的,能否胜诉还要根据具体情形由法院做出裁决。”

此外,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驾驶员,驾车途中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停车时要将车辆停放在平坦稳固的地方并拉紧手刹,临时下车也应将车辆熄火、拉手刹防止溜车。记者 杨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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