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不服规劝 持械伤人难逃刑责
本报讯 商贩占道摆摊设点,不仅会造成交通拥堵,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影响文明城市创建,还会埋下交通安全的隐患。占道经营原本就不占理,面对前来规劝的城管执法队员,经营者还凶相毕露持刀伤人,芜湖市一摊贩就因妨害公务持刀伤人被判刑。12月12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持械妨害公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9月16日上午9时许,镜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胡某、杨某以及大砻坊街道工作人员夏某某等人在辖区内开展市容市貌暗访、巡查工作时,在某小区门口发现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占道经营。执法队员胡某与杨某上前向被告人王某某表明执法身份,并多次劝导其离开,王某某拒不配合执法。
僵持之下,王某某突然从自己车内拿出一把不锈钢西瓜刀,向执法队员胡某肩膀部位来回挥舞,导致胡某左耳被割伤。被告人王某某因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并取得受伤执法队员胡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系持械妨害公务,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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