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卖家能漫天要价吗? 法院: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大江晚报 2019-12-14 08:25 大字

安置房买卖和过户不同步,到了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卖家以拒绝、拖延过户为由向买家“漫天要价”……近期,由于鸠江区鸠兹家苑、万春花苑等大型安置小区具备了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部分卖房人不顾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买房人索要额外补偿金或者一房二卖,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件高发,针对这样的现象,鸠江区法院法官助理齐世民对此类案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拆迁安置房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专门修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房屋。由于该类房屋享有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政策,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土地性质决定其针对特定购买对象和限制交易时间,拆迁安置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芜湖市鸠江区内拆迁安置情况来看,鸠兹家苑、万春花苑、褐山花苑等均是大型拆迁安置小区。当前,鸠江区辖区绝大多数拆迁安置房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具备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

据介绍,买卖安置房的合同签订和所有权转移就不同步,绝大多数买房人签订合同后即装修入住,而房屋所有权转移问题就被搁置,卖房人合同签订后所有权变更前很长时间里仍是房屋所有权人,使得不诚信的卖房人有了可乘之机,毁约不卖,一房多卖的情况不在少数,引发了不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另外,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先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卖房人名下,需要卖房人到房管局现场配合办理,使得买房人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迁就卖房人。在房地产价格的上浮,安置房的价格水涨船高的背景下,部分卖房人心理失衡,就向买房人索求合同约定价款以外的高额“补偿”和“安慰”。部分买房人为息事宁人支付1万至5万不等的“经济补偿”,个别买房人甚至支付超过10万元;部分买房人因与卖方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鸠江区法院法官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安置房小区已经出现了只要过户就要按照房屋面积大小产生2至5万元不等“补偿”的不良风气。部分卖房人不懂不顾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意向买房人“漫天要价”;或是在合同效力上做文章;或是“一房二卖”,使买房人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无法实现。上述同类案件大量涌入法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了法官的办案量。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齐世民法官认为,该类案件的形成本质是卖房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观念。人民法院对于失信卖房者态度坚决: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协助买房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是卖房人的重要义务。卖房人拒绝将房屋过户到买家名下的,不仅要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还可能承担以此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如果物权变动存在障碍导致不能过户的,也要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不能让卖房人通过失信行为牟利。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法官表示:“卖出的安置房过户漫天要价?从法理上来说是不存在的!”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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