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芜湖日报 2019-12-13 01: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乐培意)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垃圾超过7000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恢复费用超千万。近日,芜湖“1·29”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一审在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赴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集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将含有有害物质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总量达7164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鉴定费8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胡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固体废物,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2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集工业固废非法处置的浙江两公司也被重罚,嘉兴市绿一环保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上述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应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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