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车”送人出车祸 法院为“好意”减责
本报讯(周晔枫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文 周继龙/图)搭朋友的便车回家,结果路上发生了车祸。一方是好心,一方受了伤,谁来承担责任呢?11月24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车主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悉,前不久芜湖一市民举办满月酒,邀请了众多亲朋好友相聚,其中就包括胡某和赵某。晚餐过后,由于胡某和赵某住同一小区,赵某就搭乘胡某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由于胡某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赵某左脚骨折。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然而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赵某向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9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说法
好意同乘应酌情减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驾车致乘车人赵某受伤,应对赵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胡某是无偿让赵某搭乘,属于情谊行为,这种好意同乘应当倡导和保护,故应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对赵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300元,对于5000元精神赔偿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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