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41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芜湖日报 2019-11-20 01: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通讯员 管静宇)11月13日上午,鸠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等41人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出资成立福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发展与运营。为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李某芳商议购买了一套自带控制盈亏功能的平台投资交易软件,内有虚拟的“外汇”“精金矿”“比特币”“莱特币”等投资交易项目,用于搭建“佰赢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这一虚拟投资交易项目平台。随后,由公司业务员使用公司提供的微信号,包装成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采用欺骗性言语与网上异性聊天。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引诱被害人到该公司搭建的虚拟投资平台投资。

当被害人受骗注册投资后,该公司业务员、主管、经理冒充专业分析师,使用虚假价格行情图引导客户投资。在取得客户信任投入大量资金后,通过故意提供反向行情以及后台人为操纵行情功能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在平台投资亏损,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李某芳发展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作为诈骗平台的运营中心,并由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詹某某等人合伙经营的公司作为平台代理商,形成上下关联的诈骗犯罪集团。经审计,该犯罪集团共计诈骗5268078.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4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依法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和退赃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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