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标侵权 一年被起诉两次

芜湖日报 2019-11-15 00: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徐某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店,近年来由于生意大不如从前,为扩大利润,徐某便动上了“歪脑筋”,擅自销售假冒带有“OPPO”标识的数据线、耳机、充电头等手机配件的商品。

因OPPO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通讯器材店进行了查处,扣押6种共计67件带有“OPPO”标识的侵权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罚款的同时还没收了涉案侵权商品。随后OPPO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徐某经营的通讯器材店诉至经开区法院。庭审时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令通讯器材店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OPPO公司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该院对徐某进行了限制消费,被限消后徐某仍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前往徐某家中实地走访,徐某表示渉案商品是在网上采购的,没有发票及进货凭证,对是否涉嫌侵权并不知晓。一番交谈后,徐某表示,他早在今年一月份因擅自销售带有“vivo”字母商标的数据线、耳机等商品同样被vivo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件徐某已赔偿vivo公司16000元。后因徐某需购买机票外出,主动履行判决,案件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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