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组织卖淫 经营者获刑七年罚金百万

大江晚报 2019-11-13 13:24 大字

本报讯现代社会充斥着各色诱惑,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欲望的漩涡,就有可能走向犯罪的深渊。日前下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祝某某等七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进行宣判。

该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源起于一家足浴店。身患尿毒症的被告人祝某某于2017年4月6日成立某唐足浴经营部,同年9月祝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足浴店转让给另一被告人江某,并商定足浴经营部登记信息不变更,但实际经营者为江某。因祝某某享受低保政策,名下不能有商业实体,故介绍和推荐身患尿毒症的被告人朱某某替代自己,并于2018年7月2日登记成立某足浴经营部,地址与某唐足浴经营部相同,实际经营者仍为江某。

2018年年初,江某开始容留卖淫女在足浴经营部从事卖淫活动,双方约定每笔卖淫收入的45%归江某,55%归卖淫女。此外,江某招聘收银人员、保洁人员、烧饭师傅,并先后聘用被告人降某某等四人到足浴经营部从事相关工作,四人分工负责,为其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同时,江某同意四人在足浴经营部售卖避孕套、饮料、香烟等,获利四人平分。祝某某等六人均按月领取2000-3000元不等工资。

2018年年初至案发,江某在其足浴经营部内先后容留卖淫人员累计10人以上,2018年7月至9月1日,用于某足浴经营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共非法获利559180.49元。

2018年9月初至2019年2月下旬,7名涉案人员全部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利用其经营的足浴经营部,容留并组织十名以上妇女卖淫,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祝某某、朱某某、降某某、卜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六人明知江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提供协助,六人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属共同犯罪。祝某某、朱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降某某、卜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自首、认罪悔罪、各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时间长短、获利情况及祝某某、朱某某身患尿毒症,相关被告人家中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其余被告人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到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周子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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