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等2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最高获刑二十年
庭审现场
本报讯11月5日上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军等26名被告人涉黑案。被告人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李军拉拢被告人王燕、王长武夫妇出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共同成立小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该公司利用媒体发布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前来借款,放贷时预先扣除名义上本金的30%高息和500元/人的上门费,签定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和高额违约金借条,制造勒索被害人的虚假凭证。
此后,被告人李军不断扩大非法放贷业务规模,相继成立多家非法小贷公司,并雇佣被告人马欢欢、戴文君、骆雨等多名被告人专门从事催收,逐渐形成了以李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军成立专业讨债公司,接连承包多家小贷公司客户外访业务,利用蹲守、跟踪、定位等非法手段查找客户,反复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假借“平账”等名目虚增债务,肆意收取高额逾期费,竭力侵占被害人财产。该组织体系严密完备,日常管理精细规范,以李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至巅峰状态。
自2010年至2018年1月,该组织依仗组织势力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59起。运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拿走被害人汽车、金银首饰、灵芝等价值贵重物品,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同时,以滋扰被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扬言将被害人活埋、强迫跪地自扇耳光、罚站、罚蹲等方式,粗暴侵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人因此债台高筑、变卖家产、亲离友散,甚至出现精神崩溃、轻生自杀者。以李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李军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26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周子佩 文
记者 汪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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