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至 你在办公室网购吗? 专家:网购虽好别影响正常工作

大江晚报 2019-11-02 05:18 大字

本报讯网购给人们带来了便捷,足不出户可购全球物品,但网购成瘾或是办公室集中“团购”也给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又一年的“双十一”将至,芜湖劳动仲裁院的专家讲解往年案例,提醒市民网购虽好,也别影响正常工作。

市民王先生在城北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内容常涉重要商业秘密,“我们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所有涉密电脑不可登录外网’,当然也就不能网购了,请问合法吗?”

专家: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比之下,市民李女士的单位较为“人性化”,对于员工偶尔浏览外网新闻、查看相关资讯并不禁止。但是,“这段时间,经常有员工在工作时间组织‘拼团’,购买个人物品,甚至有个别人网购成瘾,已经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否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限制该行为?”

专家:可以。《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且,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日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市民小张与同事关系一向挺好,但最近却颇多矛盾。“我不习惯办公室的网购攀比风,可否就此向单位建议规范管理该行为?”

工作单位也是一个小的社会团体,在办公场所偶尔说起私人事务并不能一概定性为违纪行为。但若“网购攀比”风影响到日常秩序、工作氛围等则另当别论。《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提到,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故建议单位合理控制“网购攀比”风是有法律依据的,且为单位献计献策也是一种美德,应予提倡。

往年,还曾有市民因在办公室网购被开除,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能否胜诉?专家表示,《劳动争议调解法》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或者调解不成、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至于能否胜诉,则应由仲裁庭根据违纪程度、规章制度的有效性等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认定。记者 程茜 实习生 王宇

新闻推荐

全市治超工作推进会召开

本报讯(记者王世宁)10月30日,2019年度全市治超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程刚出席。会议指出,治超工作是事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