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否据离婚调解书 申请强制执行?

大江晚报 2019-08-22 12:53 大字

咨询:2010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找我借款12万元。2018年5月,陈某和妻子李某感情破裂,经镜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我的12万元由陈某一人偿还,并约定在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现今还款期已过,但陈某并未归还12万元借款。请问:我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律师解答:你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你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你并不是陈某和李某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你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陈某和李某已经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即12万元欠款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只在陈某和李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你,你可另案起诉要求陈某和李某共同偿还该笔欠款。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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