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还是分手费?让证据说话

新安晚报 2019-08-19 09:33 大字

员工离职后拿着公司老板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公司辩称离职员工与公司老板曾是恋人,欠条上的款项系“分手费”。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查明事实后,判决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不存在任何拖欠吴某工资的情形,吴某索要欠款及利息于法无据。该欠条系吴某和公司老板肖某吵架后,以自杀相逼,肖某按照其要求书写的。吴某知晓肖某保管的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地点,自行在欠条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原来,吴某于2016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后,基于她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之间的特殊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公司虽否认欠吴某工资的事实,但其并未在事后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或者提供向原告发放报酬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肖某在一审开庭时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代表被告公司应诉,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并未改变被告公司作为被告的独立主体地位,且一审庭审时,被告公司并未对肖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吴某在外人看来似是被告公司的老板娘,但双方并非真实的夫妻关系。一审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无不妥。此外,肖某以公司名义向吴某出具工资欠条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唯一股东,肖某有权处置公司的财产权益,故亦不存在串通损害被告公司的利益问题。被告公司称欠条是在吴某的胁迫下所出具,系“分手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据此,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蔡敏

新闻推荐

芜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芜自然资规鸠告字 [2019]6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以下2幅工业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现将...

芜湖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芜湖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