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闯红灯被撞身亡,为何要担主责?来看看芜湖交警给出的明确解释

新安晚报 2019-08-15 09:52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的责任认定引起社会关注:一辆电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撞倒,66岁骑车男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电动车乘坐人朱某(女,54岁)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6月23日上午8时15分许,芜湖市民郭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镜湖区仓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仓津路与黄山东路交叉口,此时路口北南方向是绿灯放行,郭某向南直行通过十字路口经过南侧人行横道时,一辆沿黄山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两轮电动车快速穿行过来,郭某刹车不及发生碰撞,小车的车头前保险杠撞在了电动车右侧部位,骑车男子及后座乘坐人被撞飞1米多远。

事故发生后,司机郭某赶紧下车查看,见骑电动车男子已昏迷,后座乘坐人受伤,郭某立即拨打120电话求救,随后又拨打了110报警。6月24日,电动车驾驶人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处理民警根据现场勘察、调阅现场视频后得出事故调查结果。民警认为,孙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未按照规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郭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8月2日,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电动车驾驶员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规定。

汽车驾驶员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之规定:孙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无责任。

陈效宝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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