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到期恶意销售赔钱又道歉
加盟期满后,不愿继续支付加盟费用,也不在加盟商处购买指定物料,反而直接在淘宝网上定制品牌包装,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推广营销,被品牌商诉至法院。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结了这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权方赔偿品牌商经济损失15万元,并公开道歉。
原告南京某公司系一家在奶茶饮品行业具有较高规模化、品牌化的餐饮管理企业,拥有“小确茶”“乌煎道”等奶茶饮品品牌。被告左某原系“乌煎道”品牌合作商,在与朋友经营被告某商贸部的过程中,发现有大量客户群体需要采购原告的“小确茶”奶茶物料,见有利可图,左某就通过商贸部的淘宝网店销售该奶茶物料,并在淘宝网店中使用含有原告公司名称、美术作品的内容进行产品推广。甚至在原告特定客户微信群内恶意销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共同答辩称:其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对外出售同一品牌物料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原告利益,主观上并无恶意。
法官告知两被告,在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尤其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使用时,要获得他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而利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进行商品推广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告知原告,两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希望原告考虑被告的调解诚意。
在法官的积极劝说和不懈开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商贸部及其负责人左某赔偿原告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在《扬子晚报》《现代快报》上刊载致歉信。管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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