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意不得 开拖拉机的侄子撞死骑小黄车的堂姑

大江晚报 2019-07-25 14:43 大字

本报讯“安全生产大于天”类似的宣传标语在生产型企业处处可见,可是否真的能引起每一位生产者的重视呢?血淋淋的教训再一次为我们敲响警钟。去年8月,芜湖市某单位厂区内,开运输型拖拉机的司机楚某夜间行车一时不查,未发现自己骑小黄车的堂姑,车辆从其身上轧过,过失致人死亡。该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楚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一年零两个月。

记者在庭审现场旁听获悉,楚某是被害人楚某某的堂侄子。2018年8月29日晚上9时36分,被告人楚某驾驶运输型拖拉机送货后,返回到镜湖区某工业园。此时被害人楚某某因事骑小黄车出门。楚某在厂区内驾车行驶时,未发现路边骑小黄车的被害人,导致车辆从其身上轧过。当时,楚某却只感觉车子颠簸了一下,而并未发觉事故发生,驾车离开了现场。

当晚9时56分,楚某驾车再次途经事发地段时才发现,倒在地上上半身都是血的楚某某和损坏的小黄车。于是马上通知了自己的妻子吴某和同事冀师傅,并让吴某拨打急救电话,让冀师傅叫来了被害人的丈夫刘某。闻讯赶来的刘某再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当晚10时41分,楚某某被送医抢救,经医院诊断失去生命体征并宣布死亡。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在厂区驾驶车辆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在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楚某某,因而驾驶车辆碾轧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案发后主动要求其妻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其姑父刘某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仍留在现场,在出警的民警将其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庭审时,楚某也当庭表示愿意赔偿楚某某家人损失。最终,因为案件发生后及审理期间,被告人楚某积极配合,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条例,楚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记者 顾娅 实习生 李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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