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虾混养”增效益 挖田养虾要不得 多部门联合摸排沈巷镇农田保护情况

大江晚报 2019-07-12 14:48 大字

检察院工作人员正在水田进行测量调查

本报讯近年来,小龙虾“走红”市民餐桌,让很多养虾的农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效益。由于“稻虾混养”模式可以让龙虾与水稻形成可循环的生态链,让农田得到综合利用,芜湖市农业部门也积极向农民推广这样的混养模式。而近年来,养虾利润远高于种稻,出于利益驱动,一些农户“挖田养虾”,毁坏基本农田,违反了国家农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沈巷镇存在部分挖田养虾情况,事关基本农田保护,该线索立即引起了公益诉讼检察干警的高度重视。7月11日上午,鸠江区检察院联合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了联合行动,共同调查、摸排沈巷镇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在沈巷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鸠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全体干警及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沈巷镇八角村,随机选择多处农田,通过观察水草、观测围埂高度、实地测量水田深度等方式摸排基本农田养虾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在沈巷镇八角村的一处“稻虾混养”田边,沈巷镇农技站任站长介绍说,近年来单纯种植水稻的农户存在“亏本”的情况,自从推行“稻虾混养”后,去年,农户一亩田能多产虾200-300斤,农户能增收四五千元,而水稻还不减产,因为虾、蟹、鱼养在田里能除虫、除草,饲养虾、蟹、鱼时水稻不能打农药,这样的混养模式属于绿色高效模式。

记者了解到,这样好的种植模式目前芜湖市农业部门正在积极推广,而受限制之处在于:与单纯养虾来说,混养对养殖技术要求较高,掌握不好,可能造成农户损失,所以一些农户为图高收益,直接将农田土地挖开成塘,养殖龙虾,此举不仅将毁坏农田,造成后期无法正常种植作物,也违反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据鸠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范颖介绍,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在八角村一处水田,茫茫水田中并没有禾苗,这是不是在挖田养虾呢?检察干警们立即乘坐小船到水田中进行实际测量,并比对周边排水后的水田进行调查。陪同的农技人员对此做了专业解释。通过现场实地摸排、调查,检察机关暂时并未发现存在严重的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

现场摸排调查结束后,检察干警向当地相关负责人、农户发放了农田保护宣传手册和单页,现场进行了基本农田保护的普法宣传,混养增收值得提倡,毁田养虾触碰“红线”要不得。检察机关的现场排查不仅是对国土资源的保护,也用实际行动提升了村民们对保护基本农田的认识。鸠江检察机关表示将对这类问题继续监督。

记者 顾娅 文 汪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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