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报道 砍伤劝架人,男子被判四年半

新安晚报 2019-07-11 09:24 大字

受审时无悔意、至今未赔偿均被芜湖镜湖区法院纳入量刑考虑;当庭未提出上诉

和女友争吵并动了手,因不满过路市民劝阻,芜湖一男子竟持刀砍向见义勇为的女子,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伤残九级。去年9月以来,本报连续关注这起发生在芜湖的“砍伤劝架人”事件。今年6月27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昨天上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砍伤怀抱幼童的劝架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燃油助力车载其女友,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棠梅园B区西大门神棠路边时,因琐事发生口角,付某某将其女友拽倒在地后对其实施了踢踹,后又用胳膊夹住其颈部进行拉拽。

此时,位于马路对面抱着幼童的被害人朱明哲发现该情况,见义勇为对被告人付某某进行了喊话和劝说。付某某遂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从其燃油助力车坐垫下方取出之前在网上购买并放置的长刀,迅速冲到马路对面的商铺门口,在朱明哲怀抱幼童的情况下,用刀将其全身多处砍伤。由于事发时正值上班高峰期,现场有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明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明哲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部分丧失。在本案开庭后宣判前,被害人朱明哲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后未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虽有砍伤被害人后替其包扎头部的情节,但在庭审中并无明显悔意,且目前为止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经济赔偿,故对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后付某某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本案受害人,来自内蒙古的37岁女子朱明哲与其丈夫在芜湖创办了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平常就古道热肠、乐于助人。此次见义勇为事迹被本报连续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朱明哲也先后获得“镜湖区第五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芜湖市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第六届安徽省‘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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