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卸货受伤 被帮者担责一成

安徽法制报 2019-06-25 10:54 大字

□任学影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帮工者追偿,被帮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就帮工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一审判决被帮工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6年9月20日,代某通过互联网受雇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6日早6时许,代某从上海市带货(防盗门)返至芜湖市某工地。当天15时15分,周某开叉车将货物从代某车上卸下。卸货过程中,代某因尚有运输任务,催促周某快点。在卸最后一件货时,因叉子进入货物底部困难,代某站到防盗门上面协助叉车作业卸货。在此过程中,代某从防盗门上跌落至叉车的两个叉钳上受伤,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其自行支付医药费898.39元,其余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

2017年3月6日,代某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各项损失30.96万余元。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代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经济损失为27.8万余元(不含先行垫付的医药费),判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代某全部损失的70%,即19.46万余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支付了19.46万余元后,认为代某是无偿帮工,在帮工的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以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者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者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周某没有拒绝代某为叉车配重,主观上存有过错。但考虑代某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虽不承担卸货任务,也需等到货物卸下才能继续开展运输业务,代某因尚有运输任务而催促被告周某卸货,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周某要求代某上到货物上配重,因此酌定周某对代某的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周某偿还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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