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知识小课堂6 《芜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六)

大江晚报 2019-06-20 13:00 大字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地进芜湖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芜湖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的文书证明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良好信用信息,逾期良好信用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予以记入并及时汇总上报。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地入芜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信息。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信用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安徽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二)住建部或安徽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三)“信用中国”网站或住建部网站及各省级信用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主要包括:(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四)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五)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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