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四)

大江晚报 2019-06-06 14:12 大字

(三)不良信用信息

1.一般失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通报批评、通知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2.严重失信信息:对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通知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行为和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及时改正,不积极履行,拒不执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列为严重失信信息。具体如下:

(1)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3)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5)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业主信息的;

(11)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2)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3)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1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15)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16)拒不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17)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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