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套路贷”涉黑犯罪案

芜湖日报 2019-05-31 01: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通讯员 管静宇)5月27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26人涉黑犯罪案件。此案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也是鸠江区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首例指定管辖的“套路贷”涉黑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李某窥见小贷行业暗藏暴利,意图从中敛财,遂拉拢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夫妇出资,共同成立小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其利用报纸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前来借款,放贷时预先扣除名义本金30%高息和500元/人上门费,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和高额违约金借条。对于未按时还款的被害人,安排多名被告人电话或上门催收,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拘禁以及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逼迫被害人签下车辆转让协议、高额虚假借条等虚假凭证。此外,还以强迫被害人跪地自扇耳光、滋扰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强行夺取被害人金银首饰、车辆等贵重物品等恶劣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施加压力,肆意勒索被害人钱财,逐渐在小额贷款行业形成了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承接小贷公司逾期客户催收和民间借款催款业务。

在2010年至2018年1月期间,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共实施诈骗18起、敲诈勒索35起、寻衅滋事23起以及聚众斗殴1起,通过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获利至少200万元。其行为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多人因此债台高筑、变卖家产、亲离友散、甚至出现精神崩溃、轻生自杀者。

公诉机关认为,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各被告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庭审前,鸠江区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涉案证据进行了展示,交换了意见。同时,对有关程序性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全市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鸠江区部分党员干部及被告人家属共计一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预计案件庭审将持续一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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