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大江晚报 2019-05-16 13:54 大字

咨询:杨某是某企业职工,其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依法给杨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25日,在工作中,杨某左脚被叉车压伤,于当日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足拇趾远节基底部骨折、左足第三跖骨骨折,共住院30天。2019年4月,经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经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杨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请问:单位没有为杨某购买工伤保险,杨某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解答:杨某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杨某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本案中,杨某的单位虽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却没有为杨某购买工伤保险,在杨某发生工伤后,其单位应当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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