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一)

大江晚报 2019-05-16 13:54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省和本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的活动。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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