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建及已建住宅小区 均须提供养老服务用房

大江晚报 2019-05-10 14:30 大字

本报讯5月8日,《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草案上获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芜湖市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及已建小区,均须提供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形式。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拟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草案第10条规定,城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按三百平方米配套;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三百平方米,与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设施公用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用房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并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第12条、第13条规定,社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给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交社区居委会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设用地权属、建设主体等确定管理主体。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调整属于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社区(村)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且不少于原建筑面积。草案还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

依据该草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容包括:(1)日间托养、餐饮配送、助浴助洁、辅助出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2)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健康体检、医疗康复、紧急救援等医疗卫生服务;(3)心理咨询、生活陪伴、安全指导、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4)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芜湖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由市民政局牵头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广泛进行了调研、座谈和问卷调查,与市人大相关工委进行沟通协调,并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条例》草案稿,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8日前反馈至芜湖市民政局。联系地址:芜湖市政通路66号市民政局;邮政编码:241000;电话(传真):0553-3813286;电子邮箱:mzflk@163.com。

记者 马正超 奚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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