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跨省污染环境案

安徽法制报 2019-04-30 09:42 大字

本报讯 4月23日至2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成林等十七人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对泰州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成林等十九名被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一起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案发芜湖市泰山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红旗路西侧、东梁路等数处,案涉医疗废物多达1000余吨。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以来,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公司)以及被告人李成林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公司积压的大量医疗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天举等人处置,被告人张天举等人联系本地接收方,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红旗路、东梁路等地非法倾倒医疗废物1151.07吨并秘密掩埋。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系共同犯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洪喜、卜小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举伪造公司印章,还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宇新公司、李成林等十九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对其非法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废物致使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4162690.4元的责任,各被告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要求所有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前,芜湖经开区法院先后两次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程序性事项征求控辩双方意见,进行证据交换。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院根据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各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分别作出最后陈述。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汤峻崎记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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