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给了小弟 大哥大姐拒赡养老母亲被告上法庭

大江晚报 2019-03-27 14:48 大字

一百多万元的拆迁款,老母亲全部给了小儿子,经济困难的大儿子和二女儿认为母亲“偏心”而愤怒不满,小儿子拿到财产时,承诺他承担为父母养老送终的赡养义务。当父亲病逝,小儿子因工作远在他乡,患病独居的老母亲生活急需亲人照料、关爱,而此时,因财产问题积怨已深的大儿子和二女儿也对老母亲不闻不问,无奈之下,老母亲将三个儿女告上了法庭。3月26日,记者从弋江区法院了解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据承办法官任学影介绍,原告许某已经年过七旬,早年与前夫陶某生育了一子一女(化名陶大、陶二),后前夫去世,原告许某带着儿女改嫁胡某,生育了小儿子胡小(化名)。2012年,因拆迁原告家庭得到一处回迁房,许某认为陶大和陶二此前成家时,财产上已得到较多分配,故将拆迁款全给了小儿子胡小。此举让大儿子、二女儿极为愤怒,此后与胡某断绝了父子关系,对母亲孙某也不闻不问。

2016年9月,胡某去世。小儿子胡小远在广西南宁工作,无法照料老母。原告许某一人居住于小儿子位于芜湖的房中。如今,许某独居患病,急需亲人的照料和关爱。许某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承担治疗费用、两被告(陶大、陶二)承担手术费用、照料原告,被告胡小定期看望原告。

在庭审中,被告陶大辩称,分配拆迁款时胡小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拆迁款全部给他,父母由他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与陶大无关。现在母亲生病,胡小才想让陶大陶二去照料。被告陶二辩称,胡小去外地之前父母都是其和陶大照料的。继父2006年胃出血,其与陶大每人出了2000元,而拆迁款其一分没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法律规定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因父母不分财产、偏心等事由而拒绝赡养父母。除非个别子女确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须他人赡养外,不应免除其赡养义务。本案虽然被告胡小签署承诺书,父母养老送终均由其承担,但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被告胡小免除被告陶大对许某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陶大对许某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故原告许某仍可以依法向被告主张权利。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原告许某为低保户,又患有慢性病,年老多病,其要求三子女负担日后医药费用,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原告两次住院费用应由各被告均摊。

赡养父母并非仅限于给付金钱,更重要的是陪伴等精神上的慰藉。原告虽年事已高又患病,但目前生活尚能自理,被告陶大、陶二可每月前去探望,考虑被告胡小在广西工作生活,每月探望有诸多不便,可每半年回来探望原告一次,建议被告探望时多陪伴原告。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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