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已进入审判程序

大江晚报 2019-03-27 14:48 大字

本报讯 3月25日,记者了解到,弋江区近年来积极进行扫黑除恶斗争,为社会所关注的李某海聚众斗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已由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办,团伙成员已悉数归案,羁押在看守所(个别因病保外就医),目前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据介绍,涉案犯罪集团主要成员为李某海、周某君、黄某等。李某海,男,1974年出生于芜湖市,无犯罪前科。周某君,男,1973年出生于芜湖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黄某,男,1973年出生于芜湖市,无犯罪前科。李某海、周某君、黄某等均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经弋江分局依法侦查,已查明李某海等人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包括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海等已进行一审判决。李某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周某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记者从警方还了解到,“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为: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为: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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